《通知》明確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招標控制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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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贛建字〔2021〕6號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昌市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涉企保證金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贛府廳明〔2021〕37號)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持續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
工程建設領域涉企保證金嚴格執行《關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贛工信指導字〔2018〕109號),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沒有列入目錄清單的保證金項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證金一律清退。
二、規范保證金繳納標準和退還時間
三、創新保證金繳納方式
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充分保障企業自主選擇權。工程保函包括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證保險保單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其提供相同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推行企業誠信激勵機制
加快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實行保證金差異化繳納。項目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額度),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繳保證金或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額度)。
五、加強保證金安全監督
省廳原有關文件規定(含招標投標示范格式文本)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此件主動公開)